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7號
TCDV,113,補,147,202401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B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