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遺產分配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0號
TCDV,113,補,140,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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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洪淑惠
洪淑姿
張建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宏榮間請求給付遺產分配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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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