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4號
TCDV,113,補,134,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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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惠鑫順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地政機關實測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1,213,246元(明細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7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附表:
1.標的物價額: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3,50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拆除地
上物面積合計20,242平方公尺=70,847,000元
2.截至起訴前之不當得利金額:
⑴原告請求362,620元
⑵原告請求自民國113年1月1日至同年月3日部分(因113年1月4
日收件)為3,626元(請求按月給付36,262元,依平均日數
計算:36262/30*3=3626.2)。
3.總計:71,213,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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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鑫順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