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鍾雅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淑琴、吳淑娟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0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86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
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