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20號
TCDV,113,家親聲,20,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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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鍾永權 住彰化縣○○鎮○○路○段0巷000弄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 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 明。
二、經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聲請 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5,000 元,又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 之111年度臺中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8.32年,而本 件請求扶養費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 者,以10年計算」之規定,應以8.32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 續期間。據此計算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標 的價額合計為1,497,600元(計算式:15,000元12月8.32 年=1,497,6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本 件應徵費用為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裁判費 ,聲請人尚應繳納1,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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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