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1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選派清算人, 因公司名下不動產現經債權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囑 託臺中分署拍賣中,故而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68號延展清算事件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該次延展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6 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1月11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 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 聲請之日即民國113年1月11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3年7月1 0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 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 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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