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劉議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該公司尚有89年度營業稅及罰鍰計新臺幣16,115,574元未 繳納,然經行政執行已20餘年查無實質資產可供分配,而未 能清算租稅債務,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 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兩造間前次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聲字 第1105號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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