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9號
TCDV,113,司聲,9,20240131,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林嘉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子津間就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