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林嘉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子津間就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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