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洪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郡元彩藝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6月26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郡元彩藝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 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10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期間早已於112 年12月19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2年12月27日始為本件展 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 ,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 國113年6月26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 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 宜,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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