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廖志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廖志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志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 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 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 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 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 2項後段、第 113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 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 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志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後,聲請人經本院 以110年度司繼字第80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廖志基之遺產,向本院聲請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本院以11 0年度司家催字第95號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 催告期滿,被繼承人廖志基尚遺有臺中市○○區○○段00000○00 000○0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因聲請人為 清償債務,有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 110年度司繼字第80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0年 度司家催字第95號公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影本為證 ,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廖志基之遺產,自屬有 據。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已期滿,而 被繼承人之尚有應清償之債務需清償,依聲請人所提卷附之 遺產清冊觀之,被繼承人所遺存款不足以清償債權,本件確 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 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附表:被繼承人廖志基所有之不動產
編號 土地標示、坐落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0.48平方公尺) 1/1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55平方公尺) 1/1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9.23平方公尺) 1/1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4平方公尺)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