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46號
TCDV,113,司票,946,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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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張峯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天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三張。
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300萬元」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聲請事項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
、本件訴訟標記金額:「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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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