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27號聲 請 人 安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代 理 人 謝岳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九赫工程行、張志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聲請人之代理人謝岳燁之為委任狀正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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