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27號
TCDV,113,司票,727,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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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安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代 理 人 謝岳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九赫工程行張志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之代理人謝岳燁之為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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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