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06號
TCDV,113,司票,506,202401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陳冠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玉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因系爭二張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並陳報提示
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