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06號聲 請 人 陳冠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玉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因系爭二張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並陳報提示 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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