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7號
TCDV,113,司票,17,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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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衣慧穎衣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呂宥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衣慧穎衣品涵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確認提示日為民國「104年」4月24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
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日),請陳報正確提示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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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