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828號
TCDV,113,司執,6828,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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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28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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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長興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債務人黃長興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關於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 執行程序所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4日持上載黃長興為債務人之債 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黃 長興已於98年6月9日死亡,有債務人黃長興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資料查詢一紙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既於聲請前死 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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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