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2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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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
即吳綉花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對債務人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即吳綉花之強制執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4日持上載羅偉峰即羅文竹、吳 沂芳即吳綉花及黃長興為債務人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 本院聲請執行,因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 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即吳綉花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 行,顯見本件對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 即吳綉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 。惟查,債務人黃長興已於98年6月9日死亡,已另以裁定駁 回該部分在案,又債務人債務人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 吳羽溱即吳沂芳即吳綉花二人住所地均係在苗栗縣頭份鎮, 有債務人黃長興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一紙 及債務人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即吳綉 花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各一紙附卷可參 。是債務人黃長興既於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當 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對黃長興之聲請已另駁回;關於 債務人羅彥駒即羅偉峰即羅文竹、吳羽溱即吳沂芳即吳綉花 之強制執行,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