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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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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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錫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 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 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以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3270 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 人吳錫昭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 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規定, 債權人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