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全創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志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公司負責人為歐陽志
全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請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
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出
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英文字母,請更正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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