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聲 請 人 昱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號碼CR0000000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 含聲請人有無收受寄送郵件之紀錄?及何人為系爭支票最後 持有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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