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聲 請 人 遠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立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正確名稱(台端聲請狀載與股票掛失 證明及聲請狀之印文不符)。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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