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53號
TCDV,113,司促,953,20240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3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TATANG SUPRIYADI 達蕩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借款人為何人?連帶保證人為何人?
㈡陳報債務人清晰居留証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