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4號債 權 人 許朝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伯豐即陳柏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 以年利率5%計算)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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