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44號
TCDV,113,司促,944,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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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4號
債 權 人 許朝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伯豐陳柏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
以年利率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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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