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債 權 人 喬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現設籍於臺北市北投區,
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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