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5號
債 權 人 張如焱
代 理 人 鄭台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家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李家芳現設籍之住所臺中市○區○○街000號 即為臺中○○○○○○○○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 ,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