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84號
TCDV,113,司促,484,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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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桄鴻即陳政揚之繼承人


韋婷陳政揚之繼承人


陳詠暄


一、債務人陳桄鴻、沈韋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政揚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陳詠暄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貳佰伍拾
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債務人陳桄鴻、沈韋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政揚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詠暄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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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