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7號
債 權 人 畢卡索梅川陽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驊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郁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務人邱郁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
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
債務人繳納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
㈢陳報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門牌為臺
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21)。
㈣若「曾基嘉」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