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668號
TCDV,106,司促,22668,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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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6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彭大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捌萬柒仟零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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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