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37號
TCDV,113,司促,2437,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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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庭勳即朱廷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朱庭勳即朱廷〝勳〞」之姓名(勳或勲)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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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