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32號
TCDV,113,司促,2432,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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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沈毓秋
債 務 人 王智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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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