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劉兆明即劉冠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兆明即劉冠鋐於109年9月17日與聲請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
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
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59,927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
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652元整。(2
)延滯期間利息:自112年10月1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59,
927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
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
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
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
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
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
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
一覽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36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59927元 劉兆明即劉冠鋐 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