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
債 權 人 蔡孟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家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莊家承(住○○市○○區○○路○段00○00巷00號8樓)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