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
債 權 人 蔡明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煜鼎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96,475元之計算式,並請陳報債權人
資遣費金額為何?12月工資金額為何?預告工資金額為何
?休假未付工資金額為何?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煜鼎興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
年12月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7888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
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