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27號
TCDV,113,司促,1827,20240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
債 權 人 楊軒凡楊雁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家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計付利息〞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