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41號
TCDV,113,司促,1741,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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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明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讓與非經 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 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須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後  ,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 固屬觀念通知,仍應準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話 為通知者,仍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227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第三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 人戴明松之債權,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行動 電話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及雙掛號 回執及債務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憑。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民 國106年2月9日經法院宣告監護生效裁定由債務人母親監護  ,其債權讓與通知應向債務人監護人送達方為適法。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合 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8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 前開規定與說明,本件債務人既未合法受債權讓與通知,對 其即不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是債權人尚不得對債務人行使 債權,從而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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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