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41號
TCDV,113,司促,1741,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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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明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依債務人個人
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顯示,債務人於106年2月經法院宣
告監護生效,由債務人母親監護,債權讓與通知應向監護
人送達方為適法)。
㈡提出債務人戴明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詹光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並增列詹光采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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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