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許立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家全即李銘全即李冠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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