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
債 權 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伯豐即陳柏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林作樞是否為本件債權人?或僅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