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64號
TCDV,113,司促,1464,2024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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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
債 權 人 柯弘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郁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郁庭住居 於臺南市永康區,此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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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