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64號
TCDV,113,司促,1464,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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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
債 權 人 柯弘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郁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1年12
月16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附本票「正本」貳張做為證據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證物均為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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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