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債 權 人 禾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曜揚營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禾盛建設有限公司與喬中企業有限公司間之債
權讓與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曜揚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之釋明文件。(因狀附回執寄送地址非債務人公司登記地
,且無債務人曜揚營建股份有限公司簽收之證明,應提出
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債權讓與通知意思
表示已到達債務人。)。
㈢提出「曜揚營建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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