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號
TCDV,113,司促,11,202401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號
債 權 人 梁晶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騰盛廖紫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正確請求金額為何?請提出約定利息每月20日給
付新臺幣39,000元之釋明資料,並確認請求三個月利息新
臺幣117,000元是否有誤?(民國110年7月20日後請求利率
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十六)
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5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
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確認廖紫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債務人陳騰盛(住○○市○○區○○路○段000號16樓之2)、廖紫均
(住○○市○○區○○路○段000號16樓之2)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