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煜勝即林水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煜勝即林水萍於民國93年01月16日向聲請人簽訂
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