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科博心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資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郁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康郁麗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7)。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如管理委員會代收),
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
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
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
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㈢提出債務人「康郁麗(住○○市○○區○○街000巷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