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聲字,113年度,1號
TCDV,113,勞簡聲,1,202401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振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翌臣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12年
度勞簡字第11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11號請求給 付薪資等事件之被告,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第2項亦設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 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 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 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準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具體敘明法院筆錄有何 疏漏等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被告,固堪認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其所提聲請給付錄音光碟狀中,並 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亦未敘明有何為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難認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聲請人既具體未 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則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