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19號
TCDV,112,重訴,519,2024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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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原 告 林勝新
訴訟代理人 郭媛色
被 告 林吳秀微
林緯
林艶貞

林華儀

林佳芳

林育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江伊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1行關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0號」,第4行關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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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