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38號
TCDV,112,重訴,338,2024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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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春木
賴坤
賴盛達
陳仕銘
陳奕潸
彭翊芸
吳金源
卓滄賢
柯志和
林大右
陳阿陽
陳信宏
林焱坤

陳建霖
彭成傑
吳燕
張維庭
徐嘉政
劉鴻鵬
劉銘慧
葉景松
吳俊宏
曾永明

康朝章
劉貞德
李錦淵
林信成
黃添
康宏詳
康聰海
劉進興
康倍薰

邱銘淵
林永健
陳文昌
邱大興
陳均德
李俊賢
邱賜芳
鄭明源
陳識傑
楊偉鍾
邱聖文
柯頂川
陳志嘉
陳志維
白文良
何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2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1萬0,456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萬4,69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萬0,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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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