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鍾蕙蓮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羅偉龍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蘇俊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業經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