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72號
原 告 黃登順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
被 告 黃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為一造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提出答辯,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