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瑞欣
蘇秉濬
王沛瑀
田芳逸
曾聖雄
黃如銨
張立民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5
日移送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提起抗
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113年2月7日星期三前(
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