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洪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貴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備位聲明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㈡
被上訴人張貴鑫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107年
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2月7日星期
三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萱